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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校内会议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7-23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广东省有关实施 办法精神,规范会议的组织和管理,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全校性会议。各内设机构内部召开的各类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举办全校性会议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召开会议应主题鲜明、调研 充分、内容充实,取得明确务实的效果。倡导开短会、讲短话, 会议须限时,无特殊情况应按时结束,会议发言应确定时间, 紧扣主题,简明扼要。

(二)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时间相近、参会 人员相同或交叉的会议应合并或套开,能以文件、电子邮件、 电话等形式部署工作的不召开会议。可由副职校领导出席的会 议不安排学校主要领导出席,可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出席的会议 不安排分管校领导出席,可由二级单位副职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不安排二级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席。会议议题涉及多位校领导的, 原则上只安排主持会议和讲话的校领导出席。

(三)厉行节约办会。凡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会议费开 支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铺张浪费,严禁列 支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除表彰会、庆 祝会、纪念会等仪式性活动和慰问座谈会外,会场一般不摆放 花草、不提供水果、不制作背景板、不发放纪念品。会议地点 一般安排在校内,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安排与会议 内容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除校外来宾外一律不发请柬, 不安排会议聚餐。

                                            

                                            第二章 会议的审批和安排

第四条 全校性会议实行分类审批。

(一)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代表

大会,严格执行相应的章程制度报有关单位审批。

(二)党委全会、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等决 策性会议,严格执行有关“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相应的议事 规则组织召开。

(三)专题性工作会议,包括新学期(年)工作部署(总 结)会议、党建工作会议、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思想政治工作 会议、“七一”表彰大会、学科建设工作会议、教学工作会议、 科研工作会议、学生工作会议、研究生工作会议、就业工作会 议、保密工作会议、教学院部行政工作会议、开学典礼、毕业 典礼、学位授予仪式、教师节庆祝大会、体育运动会等,按职 责分工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根据会议内容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如会议主(议)题涉及到多个 单位业务领域的,相关单位在会前应充分协商。

(四)学校设立的各委员会和非常设性机构会议,由各委 员会和非常设性机构的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组织,报各委员 会和非常设性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教学、科研、学科等业务性会议,按照其业务性质 分别报科研处或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人文 社会科学类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为境内人员的, 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需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报分管党委宣传 部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报告人中有境外人员的,业务主 管部门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党委宣传部审核, 报分管党委宣传部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五条 全校性会议由校长办公室统筹安排。全校性会议经有关领导和单位批准同意后,由牵头单位在 当年年初将会议安排建议报校长办公室综合科,由校办拟订学 校年度会议计划,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全会审定后执行。 对于未列入学校年度会议计划、根据上级安排或为解决紧 迫问题又必须召开的全校性会议,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由 牵头单位将会议安排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一周的周四报校长办公 室综合科,由校长办公室综合科纳入下一周的周工作安排并报 校领导审批。未纳入周工作安排的会议,原则上不予临时安排。

第 六 条 为 提高效率,全校性会议的审批和安排原则上通过电子校务系统进行。

                                            

                                           第三章 会议纪律

第 七 条 会议的组织单位应精心组织会议,切实加强会议通 知、会场组织、会议考勤。组织单位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会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可根据需要印发至校领导及有关单位。

第 八 条 参 会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议确定的人员范围、报名时 限等上报参会人员名单。确因公务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 会议的,除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外,还须向会议召集人(单位) 请假,经批准后再安排其他人员代为参会,不得擅自安排其他人 员替会。

第九条 参会人员应提前 10 分钟到会签到,按指定区域就座。 会议期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关闭通讯 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会场随意走动或长时间滞留会场外, 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 十 条 参 会人员对会议中应予保密的事项或不宜公开的事 项、会议的不同意见等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妥善保管会议文件材料,需退回的应及时退回。

                                           

                                              第四章 附则

第 十 一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会议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