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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6-27 [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金融学院信息公开办法

                                        (201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加强我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时效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 我校信息的权利,确保重大决策及重大事项及时向师生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广东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广 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 定和学校安全稳定,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 隐私。

第四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 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管理、组织、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学校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九)向社会公开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十)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监察处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内设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二)在信息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学校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学校各内设机构要自觉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根据本办法及时、准 确地公开本内设机构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过程中的信息。 所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内设机构的,应当与有关内设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内设机构所发布的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履行 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 则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第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网是学校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学校信息公开网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学校概况(包括办学规模、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 学校领导(含分工)、机构设置、章程和规章制度、教职工代 表大会相关制度和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和年度报告、 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二)招生考试信息。包括招生简章、招生计划、特殊类 型招生录取办法、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 取 结 果 ( 内 容 包 括 : 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调查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 查结果;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研 究生招生人数、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试成绩、拟录取研究生名 单、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资产 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和受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招投标工作 (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预决算信息(包 括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含各类收支增减变化说明);收支预算 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 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信息 、收费项目及其依据和标准与投诉方 式、负债信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信息等。

(四)人事师资信息。包括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信息、人员招聘信息、教师争议解决等。

(五)教学质量信息。包括教学工作(包括以下内容:本 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专业设置、 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 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主讲本科课 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的 比例;就业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 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高校 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本科教 学质量报告等。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包括学籍管理办法、奖助学金 规定、学费减免规定、助学贷款规定、勤工助学规定、学生奖 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与处理办法等。

(七)学风建设信息。包括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等。

(八)学位、学科信息。包括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 的基本要求,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 学力水平认定,新增硕士、博士后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 权点审核办法,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 及论证材料。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包 括 对 外 合 作 办 学 情 况 、 对 外交流情况、外籍教师管理制度、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等。 (十)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突 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处置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 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教学评估等。

校长办公室组织各有关内设机构按工作分工对学校信息 公开网各栏目进行更新维护。各有关内设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 信息公开网各栏目的更新维护和发布审核账号的保管(负责人 名单向校长办公室报备),并建立信息公开的经常化工作机制, 按照本规定对信息公开时限的有关要求主动及时地对所负责内 容进行更新,确保内容的时效性。学校信息公开网的公开内容 要经内容提供机构负责人审核、学校保密委员会保密审查后方 可在信息公开网公开。

对于应在学校信息公开网主动公开的、本内设机构业务领 域内的信息,各内设机构在做好学校信息公开网的发布和更新 工作的同时,应按有关时限要求在本内设机构门户网站设立专 门栏目予以同步公开。

第十一条 对于教育改革发展、行政管理和教职工切身利益 相关的重大决策及事项,原则上应及时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 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学校党委会议会议纪要在学校电子校务系统党务公开栏目 公开,公开的要求按《广东金融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校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在学校电子校务系统校务公开栏目公 开,公开的要求按《广东金融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

(一)互联网。包括学校门户网站、学校官微、内设机构门户网站、电子校务系统和电子邮箱系统;

(二)报刊、广播等校内媒体;

(三)各类年鉴、汇编等资料;

(四)公告栏和电子屏幕;

(五)教代会暨工代会等各类会议。

第十三条 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20 个 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含各类收支增减变化说明)、收支预 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等财务信息,在预算决算批复后 10 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 开预算,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 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 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 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享有信息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信息 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校长办公室提出 书面申请。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在 15 个工 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 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 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 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 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 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 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 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 学校信息。收费标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粤价〔2009〕203 号)执行。

第十六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 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 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监察处会同组织、宣传、人事等部门及师生员工代表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要求公开、 不及时更新、发布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 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监察处收到举报应及时处 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 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室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 10 月底前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全校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教育 培训,有效提升师生员工的信息公开意识,提升师生员工使用 学校信息公开网、电子校务系统等信息公开平台的能力,确保 师生知晓获取公开信息的渠道,特别是了解重大决策和事项的 公开渠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已经移交档案部门的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金融学院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广东金融学院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