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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规章制度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10-09 [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金融学院规章制度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统一 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在《广东金融学院章程》 框架下,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党委或学校名义发布的、对 全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 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 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各单位内部 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 不适用本规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规章制度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章程”、 规定”、 “办法”、“意见”、“细则”等。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 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规章制度,称为“章程”;对某方面事务所作 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作的比较 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 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 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 行”或“试行”。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符合宪法、法律、 法规的规定,遵循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 工作思路,符合《广东金融学院章程》,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师 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充分 体现公正、统一和实效原则,保证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层次合理、 简洁明确、协调一致。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订依据、适用范围、权 利和义务主体、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执行日期等。做到内容明 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章制度一 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七条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定、签发与公布等。

第八条 起草:

(一)学校党委、校长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认为有必要制定 规章制度的,或上级要求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二)学校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 度的,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 报备,由相应部门具体负责起草。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 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牵头部门以及各自职责。

(三)规章制度起草须注意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若有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由学校决策的重大问题, 起草部门须先行报请学校决定。

(四)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规章制度草案。

第九条 征求意见:

(一)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须充分征 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充分 协商直至取得一致意见。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 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列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 (二)起草部门应充分听取规章制度涉及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必须广泛 征求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座谈会、 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三)起草部门应做好征求意见过程性材料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

(一)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工作机构,依托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对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合法 性审查。党委办公室负责以学校党政联合、学校党委名义发布的 规章制度的审查,校长办公室负责以学校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的 审查。

(二)起草部门应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并附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以及拟修订、废止的规章制度等相关材料报送审查工 作机构。规章制度草案的说明,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制定或修 订的背景、依据和过程;修订的内容及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其 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审查的内容是:是否符合上位法、 广东金融学院章程》 和本规定;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需要审查的 其他内容。

(四)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章制度草案,退回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提交审查。

(五)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通过电子校务系统有关模块进行,涉密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审定、签发和发布:

(一)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章制度,提请学校党委会议或校 长办公会议审议。根据有关规定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专门 委员会、有关专门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在提请学校党委会议或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有关专门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二)起草部门根据相关会议的讨论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 行修改;若相关会议提出需做较大调整或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 证、修改后,须再次按程序提请相关会议审定。

(三)经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 统一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按照学校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以学 校党政联合、学校党委或学校名义发布施行。

(四)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将规章制度在学校电子 校务系统发布,其发布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传达、执行 过程中的文本必须与其发布的文本保持一致。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分别在学校网站、学 校信息公开网站和二级单位网站将规章制度予以发布。 除依法保密的外,规章制度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必要 时,规章制度的解释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参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提出意见,获学校批准后发布执行。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规定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并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清理与汇编

第十五条 以学校党政联合、学校党委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 党委办公室负责统筹清理与汇编,以学校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 校长办公室负责统筹清理与汇编。

第十六条 建立规章制度定期清理机制。党委办公室、校长办 公室每两年对现行规章制度开展一次清理,明确规章制度的“留”、

“废”、“改”和“立”:

(一)“留”: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和学校章程,与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一致,适应学校的管理实 际和发展需要,应继续执行的,予以保留。

(二)“废”:不符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势要求,或与现行 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不相符合,不适应学校管理要求,已 经过时的,责成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废止。 (三)“改”:不适应新形势要求、部分内容不合适宜,与上 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不一致,现行依据有所调整,不完全适应学 校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尚不够完善,应予以修改、合并的,责 成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有关条款予以修改。

(四)“立”:由于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需填补 制度空白的,责成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有关条款重新制定。

第十七条 根据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向全校公布废止、失效的规章制度目录,并编印学校规章制度汇 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