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同广大师生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院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院、学院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各级党政或党政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各级党政或党政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党政领导了解院情民意,汲取群众智慧,接受民主监督,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在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下进行,学院明确一位院行政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建立由分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信访协调系统。学院信访工作归口院长办公室管理,院办要明确具体承办信访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党政负责同志分管本单位信访工作。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协调信访工作网络,及时做好信访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等工作,定期编报信访动态,使学院领导及时了解民情,掌握信访动向。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师生员工和院外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学院提出建议和批评,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等,是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也是师生员工参与管理学院、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教育事业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八条 信访人对学院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各级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院党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党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于学院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九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向学院党政领导走访,一般应安排在每周的院党政领导接待日进行。
第十条 信访人员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院党政机关,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务场所,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一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来访人应当听从接待人员对来访事项的答复和受理意见,如有异议或不服,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提出,不得滞留在接待场所。
第三章 信访受理
第十四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是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的基本原则。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应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所属系统分别由学院各部门或各系部归口处理。大量的信访问题发生在基层,学院各级部门应及时就地妥善处理,合理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努力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信访,杜绝集体上访,切实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学院内部。
第十五条 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来信来访案件,由院长办公室根据问题属性负责归口到有关职能部门、系部处理。同时各部门、系部处理来信来访案件只办不转,需上报的应归口到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扎口上报(涉及党群口的按各自条线自行上报;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由纪委、监察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向党办通报信息,并报告上一级组织或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涉及校区或几个部门、系部的问题,由党办、院办与有关校区或部门、系部协商处理,不得推诿扯皮;难度较大,情况复杂的重要信访,由院党政领导出面协调处理;超越学院职权范围,难以处理的问题,应主动向上级请示,同时做好集体来访以及情绪激烈的来访人员的疏导工作。院内各单位、各部门均不得给信访者出具越级上访的证明和介绍信。
第四章 信访办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批转、催办、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室和有关党政职能部门要建立信访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统一登记,填写《来信来访处理单》,然后根据反映内容批转到有关领导或部门、系部处理,重要问题呈送院领导阅批后转职能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系部接到院长办公室转去的信访件和处理单后,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意见书面反馈院长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信访的回复方式有:给来信人回信;对来访者回访;通过电话向来信、来访者反馈处理结果;在院长接待日向信访者反馈情况;通过校园设立的院务公示栏和校园网上的院长信箱,公布反馈情况。各部门、系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2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及时向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发现本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部门重新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学院把信访工作列为考核各部门、系部全面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卓有贡献的,由学院党政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的,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